提出辞职未满30日即走人,公司怎么办?

张先生在一家合资企业做销售,签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算得上是公司的老员工了。公司对他挺看重,可张先生心里有自己的盘算:总觉得职业发展遇到了瓶颈,没能进入管理层。于是,一个去别处拓展业务、寻求新机会的念头,就这么冒了出来。
机会来得很快。没多久,张先生就和另一家公司接上了头,双方一拍即合,对方也诚意十足。为了抓住这个机会,张先生向新公司做出了一个关键承诺:10天内准时报到上班。
紧接着,他转身就向老东家——那家合资企业——正式递交了书面辞职申请。
公司这边呢,对张先生要走的事儿倒没刻意刁难,但提出了一个常规要求:按规矩来,再工作满一个月才能办离职手续。这下矛盾来了:张先生已经答应了新公司10天到岗,这边却要等上30天,时间根本对不上。
结果,张先生选择了兑现对新公司的承诺。在提出辞职仅仅5天后,他就直接去新公司报到上班了。
老东家发现人突然不来了,几次联系张先生要求他回来完成工作交接,都石沉大海。于是,合资企业以“旷工”为由,作出了违纪辞退的决定。张先生对这个决定当然不服,双方争执不下,最终闹到了仲裁委。
那么,仲裁委是怎么看的呢?审理之后,仲裁委并没有支持张先生的申诉请求。这个结果,恐怕和他“说走就走”的处理方式有直接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