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小时工等非全日制用工方式日益普及。为促进其规范发展,《劳动合同法》针对非全日制用工制定了一系列与全日制用工有所不同的特别条款,主要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对非全日制用工有明确界定:以小时计算报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的日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时不超过24小时。这一定义清晰地划分了非全日制用工的边界范围。
其次,在劳动合同数量上,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同时与多家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需注意:后签订的合同不得影响已签订合同的正常履行。而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通常只能与一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合同形式也存在显著区别: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采用口头协议形式,无需书面合同;而全日制用工则依法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最后,试用期规定截然不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全日制用工则可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设定试用期,例如针对三个月以上期限的固定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