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结束后,公司迟迟不签署正式劳动合同,员工认为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随后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员工一纸诉状要求赔偿,但结果出乎意料:法院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这背后,隐藏着一个许多劳动者容易忽视的关键法律问题——劳动仲裁时效。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员工李某与所在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后,向劳动仲裁机构提交了仲裁申请。然而,仲裁机构经审查发现,李某的申请已经超过了法定的劳动仲裁时效,因此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决。李某对仲裁结果不服,转而向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法庭上,李某提出了自己的主张。他陈述:在两个月试用期届满后,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上一直保持着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公司后续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给他造成了经济损失,公司应当支付包括赔偿金在内的各项补偿,总计118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