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被申请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
负责人: 局长
复议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2026)**号《工伤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工伤认定的法定程序是否得到了严格遵守。根据《**省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明文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必须提交以下几项核心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请注意上述第二款的要求——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是法定的、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然而在本案中,当事人客观上无法提交这份关键证明材料。更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争议,目前正由**市**人民法院审理之中,这一事实被申请人也应当知晓。
那么问题就来了:在法院尚未就劳动关系这一基础事实作出生效判决之前,被申请人径直作出《工伤认定书》的行政行为,是否妥当?答案显而易见。这种做法不仅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更在程序上存在明显不当,导致处理结果显失公平。将尚未经司法确认的事实作为行政决定的基础,无疑动摇了整个认定的合法性根基。
综上所述,基于上述事实与法律理由,恳请**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审查,撤销**(201*)**号《工伤认定书》,以维护法律程序的严肃性,避免申请人因此承受不应有的损失。
此致
**市**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