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申请了伤残等级鉴定。然而,鉴定机构关于被鉴定人护理依赖的表述含糊不清,直接导致双方对护理费产生了截然不同的理解——原告据此主张了十余万元护理费。从专业视角来看,三级伤残以上的受害人通常不存在护理依赖,这属于基本常识。为澄清误解、说服法官并妥善解决争议,被告方要求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书面释明。最终,鉴定中心的答复证实了上述判断。早知如此,何必当初?这一模糊表述不仅引发双方分歧,还让原告方无端损失了上千元诉讼费。无论出于何种动机,此类失误均显专业不足,无异于对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套用鉴定机构名称来说:“明正明正,不明不正。”

鉴定疑义说明申请书
申请人:高碑店市医院,住址:高碑店市幸福路。
请求事项:
请求高碑店市人民法院要求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书面明确说明本案被害人田朵伤残等级评定后到十八岁前是否需要护理依赖、依法是否应当计算护理费。
事实与理由:
田朵诉高碑店市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由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田朵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已由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该鉴定意见书第四部分第二项关于护理依赖程度的记载明确:被鉴定人田朵上肢部分功能障碍,依照《人体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躯体残疾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标准,其总评分为85分,尚未达到4.2.2之规定,无须护理依赖。但该鉴定意见书第五部分第二项又写明:“被鉴定人田朵左上肢功能障碍成年后无需护理依赖”。因此,双方对被鉴定人田朵在伤残等级评定后至十八岁前是否应计算护理费产生了不同理解。
此前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的书面回复未能消除双方对该问题的分歧。因此,本案被告再次请求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依法要求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书面明确说明:本案被鉴定人田朵伤残等级评定后到十八岁前是否需由被告支付护理费,以利于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高碑店市医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