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

我们受被告人郑超然亲属的委托,并经由广东广成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其辩护人。现结合本案事实与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定性,辩护人不持异议。但需要提请法庭注意的是,被告人存在多项法定及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具体阐述如下:
一、被告人郑超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纵观本案起因,实为同案人周潮灿与被害人因琐事争执。被告人郑超然在此过程中,主要是出于朋友义气而参与。若将整个共同犯罪过程进行衡量,不难发现,与同案人周潮灿等人相比,郑超然的行为明显处于辅助和次要地位,所起作用有限。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法定情节,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二、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
法庭调查已清晰显示,本案的初始起因其实相当简单。本是一件可以通过理性沟通化解的琐事,但遗憾的是,由于被害人未能采取合理、合法的应对方式,致使小事未能化小,矛盾反而升级,最终演变为肢体冲突。试想,如果当时被害人能够保持冷静,或者现场有人及时劝解或报警,事件的走向或许会完全不同。当然,必须明确指出,被告人基于义气参与打架的行为是错误的。但在评价被告人责任的同时,也必须客观看到,被害人自身的行为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一过错情节,同样是量刑时需要权衡的重要因素。
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诚恳
首先,被告人此前并无任何犯罪前科,此次行为纯属初犯、偶犯。其次,归案后,被告人自始至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在今天庭审中也当庭表示认罪,并向被害人表达了真诚歉意,悔改之意明确。再者,事件发生后,被告人家属的态度也颇为积极,曾多次向被害人致歉、探望,并明确表示愿意足额赔偿其损失。目前未能达成和解,主要是由于被害方提出的要求不尽合理,且拒绝了协商可能。但被告人及其家属仍表示将耐心寻求谅解,以期真正化解矛盾。以上种种表现,均符合酌情从轻处罚的条件。
综上所述
总的来看,被告人郑超然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相对有限,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并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精神,刑事司法理应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此,辩护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郑超然从轻处罚,考虑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给予其一个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宝贵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谢谢审判长!
辩护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