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性别:_* 出生年月__*****_
家庭住址:*****_ 联系电话:_*****___
被申请人:诸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住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局长
行政复议请求:责令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
事实和理由:
日前,本人前往诸城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产权转移手续,却遭到拒绝——其给出的直接理由是:自书遗嘱必须首先进行公证。这一要求让人感到难以理解。
一、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依据《继承法》,遗嘱人去世后,自书遗嘱即自动产生法律效力。这份遗嘱内容清晰、形式完整,完全属于有效法律文书。
二、《房屋登记管理办法》并未要求必须公证。该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发生继承、受遗赠等情形时,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相关事实发生后申请转移登记。请注意——条文写的是“生效后”即可办理,完全没有提及“公证”二字。
三、被申请人出具的《答复》中提到“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尚需提供其生效的有效的证明”。这实际上是对于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有疑虑。但《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早已将责任归属划分清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换言之,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这些均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房管部门及登记人员无需为此负责。倘若遗嘱存在问题该如何处理?第八十一条与第九十条已设定了清晰的补救路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一旦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通过隐瞒真相、提交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房屋登记,登记机构便可撤销原登记,收回权属证书并公告作废;如果申请人因提交错误或虚假材料给他人造成损失,也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继承法》第七条同样规定: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将直接丧失继承权。这些法律规定,一项项均清晰明确。
此外,即使登记部门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实存在疑问,也并非没有解决办法。《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给出了具体处理方式:登记人员可就自书遗嘱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询问结果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存。这是法律赋予的便捷途径,何必非要先行办理公证呢?
四、被申请人在《答复》中要求提交“有效继承证明”。关键问题在于——我们提交的继承证明为何被视为无效?房管部门依据什么断定其无效?《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申请转移登记时须提交“继承证明”,而此处的继承证明即指自书遗嘱本身。只要自书遗嘱有效,其自身就是有效的继承证明。若遗嘱存在瑕疵,申请人承担一切相应责任——法律已表述得十分清晰,无需登记机构越俎代庖。
五、被申请人还坚持认为《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仍然有效。我们不否认这份通知尚未被废止,但它的法律效力甚至低于部门规章。
(一)此《通知》与《房屋登记管理办法》明显冲突。《房屋登记管理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生效,全文未提及“自书遗嘱须经公证”的任何要求。
(二)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前置许可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部门规章均无权增设,更何况是连部门规章都算不上的《通知》?它更没有资格为公民设定前置条件。
(三)《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指出: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进行登记。1991年发布的《通知》,既非法律,亦非法规,不能作为办理房产权转移的登记依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以自书遗嘱须经公证为由拒绝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缺乏法律依据。恳请诸城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登记职责。
此致
诸城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