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险理赔流程中,有一种较为常见的处理方式被称为“互碰自赔”——即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车主依据交警认定的责任划分,分别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这种模式看似便捷,省去了车主之间相互扯皮的麻烦。然而,一个关键问题随之而来:如果车主已经选择了“互碰自赔”的路径,事后却反悔,希望再次向对方保险公司索赔,法院是否会支持?近期,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不予支持。
案件经过大致如下。2024年9月,赵某与钱某各自驾驶车辆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两人协商后,一致决定采用“互碰自赔”模式,分别向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原本进展顺利。但随后,赵某改变了主意,他将钱某以及钱某所投保的甲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互碰自赔”无效,并请求两被告赔偿其2000元车辆维修费用。
面对赵某的诉求,钱某方面自然不服:赵某的修车费用,其本人投保的交强险公司不是已经赔付了吗?凭什么还要再次索赔?甲保险公司同样强调,当初双方自愿选择“互碰自赔”模式,该公司已按照既定程序完成了理赔。如果赵某在已经获得理赔款的情况下再次索要,显然违背了诚信原则。此外,假如当初未采用“互碰自赔”模式,甲保险公司在正常赔付赵某后,也有权向钱某追偿相应款项——因此,整个程序并不存在法律瑕疵。
法院审理后如何看待此案?首先,法院认定,“互碰自赔”作为保险行业为快速化解事故纠纷、简化理赔流程而设计的处理模式,并未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至于赵某主张甲保险公司的“互碰自赔”程序存在违规问题,法院指出:本案属于民事侵权纠纷,审理范围应聚焦于侵权赔偿、保险赔付等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甲公司的理赔程序是否符合行业规范及监管要求,属于保险监管与行业合规审查的范畴,不在民事审判的审查范围之内——法院对此不予评判。
再看赵某提出的2000元修车费主张。他实际上已经收到了自己投保的交强险公司赔付的2000元,这意味着其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的损失已得到填补。如今再要求被告另行赔偿2000元,既缺乏事实依据,也缺少法律支撑。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归根结底,“互碰自赔”机制设立的初衷,正是为了简化理赔流程、降低纠纷处理成本。既然车主自愿选择了这条路径,并且已经从自家保险公司获得了赔偿,再试图“两头获利”显然行不通。这一判例为所有车主敲响了警钟:车险理赔没有后悔药,在做出选择之前务必深思熟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