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孙伯与妻子各自订立了一份自书遗嘱,约定相互继承对方名下的全部财产。然而妻子去世后,她的那份自书遗嘱却陷入了执行困境——孙伯想要顺利继承妻子的遗产,几乎寸步难行,最终不得不违心地将儿子告上法庭。

这份遗嘱的“灵感”实际上源自孙伯的母亲。孙伯与妻子育有两个儿子,均已成家立业。父子关系原本和睦,但为了防范风险,1999年8月10日,夫妻二人各自书写了一份自书遗嘱,约定将各自名下的财产全部留给对方继承。
去年4月8日,妻子因病离世。一个月后,妻子所在单位致电孙伯,告知其妻子名下尚有一笔一万多元的房屋补贴,需要家属前往领取。
孙伯赶到妻子单位,却被经办人员告知:依据我国《继承法》,孙伯、妻子的父母以及他们的两个儿子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笔补贴不能由孙伯单独领取。孙伯当即出示妻子的遗嘱,但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无法辨别这份自书遗嘱的真伪——必须要有“权威机构”盖章确认,他们才能认可其法律效力。
于是孙伯前往公证处,希望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员告诉他,必须提供结婚证、妻子父母的死亡证明,还需要两个儿子亲自到现场签字放弃继承权。
孙伯当时哭笑不得——这不等于直接否定了这份自书遗嘱吗?因为即便没有这份遗嘱,他也完全可以通过同样的程序去办理继承权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