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城镇房地产开发的“非典型”特征与税收征管挑战
这几年,房地产市场热度不减,这股风也实实在在地吹到了广大小城镇。随之而来的,是各种开发模式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具体来看,主要有这么几种形态:一是开发商自己拿地、自己建、自己卖的“一条龙”式自主开发;二是由相关单位出地、委托开发商代建,建成后收回,开发商只赚取用金的委托开发;三是一方出地、一方出钱的联合开发,收益按约定分成;最后还有个人合伙、按协议分配的自建模式。目前,后两种——联合开发和合伙自建,成了小城镇的主流。

正因为这些模式,小城镇的房地产开发和咱们通常理解的大城市开发相比,显得有点“非典型”。但别看它“非典型”,随着规模一年年扩大,它在拉动农村消费、完善城镇功能方面的作用不容小觑,对地方税收的贡献也越来越关键。
一、小城镇房地产开发的现状
首先,开发主体就挺复杂,呈现出一种“多头并举”的多元化格局。这里面,有政府主导的镇区规划和工业园区建设,有企事业单位、村委会组织参与的开发,更多的,则是个人或自然人团体搞的自主或联合开发(包括合伙自建)。主体一多,问题就来了,税收征管首当其冲的难题就是“无证经营”。像村级组织和个人搞的开发,很多压根就没办过税务登记。
小城镇开发有其独特性,加上税收征管手段一时跟不上,导致税收流失成了普遍现象。一些开发商为了少缴税,可谓绞尽脑汁,在交易性质和金额上做文章,普遍存在“四假”行为:假合同、假集资、假代建、假联建。通常套路是,除了真实合同,再诱导购房者签一份价格更低的假合同,用来应付检查和办证;或者假借住户名义搞“集资建房”或“私房联建”,把开发销售行为伪装成自建联建,以此逃避纳税。干这些事的多是地下或小型开发商,既无资质,也不注册,有的甚至先把土地办到村民名下,开发中再过户,更过分的,直接就把土地使用权办到购房者头上,把房地产开发彻底“洗”成个人行为。
这些由自然人投资的开发商,法律意识和纳税观念往往比较淡薄,“利润最大化”是唯一准则,普遍抱有“查到了认栽,查不到就赚了”的侥幸心理。具体表现就是,不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者申报不实,甚至直接利用上述“四假”手段逃税,给税务征管带来很大困难。而且,房地产开发本身环节多、税种杂,客观上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光靠查账很难摸清底细,这反而助长了他们的侥幸心理。
另一个棘手问题是,开发商卖房给个人,双方在“省税”上有共同利益。出现“阴阳合同”,地税机关很难核实,“以票控税”的效果也大打折扣。在“二手房”交易上,房屋情况千差万别,地税机关对申报价格和面积难以准确认定,明知有问题有时也无可奈何。还有人通过假继承、假赠与、假出租进行隐形交易,目的同样是避税逃费。
涉税信息不对称,导致管理总是慢半拍。部门之间协作不畅是个老问题。开发一个项目,要经过规划、国土、房管、建设等多个部门审批。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这些关键信息地税部门很难及时获取。一旦涉及部门利益,协调起来就更难,地税想提前介入管理和监督,往往力不从心。结果就是,税务管理总是在开发销售之后才跟上,源头管控和过程监控成了难题。在农村小城镇,这个问题更突出,各部门甚至可能各自为政,一些项目连规划立项手续都不全,税务部门想获取信息进行监控,更是无从谈起。
税源管理相对粗放,流失难以避免。受内外因素制约,对小城镇房地产业的税源管理还比较原始。从外部看,各部门职能分割,配合税务“源泉控管”的积极性不高,地税靠协调借力,常常感觉鞭长莫及。从内部看,信息掌握不全,税款实现与征收无法同步监控,难以进行有效跟踪。再加上地税自身征管力量有限,而开发商流动性又大,经常是工程一完、结算一结,人不注销也不清税,直接走人,税款流失也就成了事实。
二、对加强小城镇房地产税收管理的建议
(一)开展针对性的税法宣传,进一步理顺政策。一是要把房地产业相关税收政策讲清楚、讲透彻;二是要从法规政策层面,准确界定自建房、代建房、联建房等各种形式的区别,确保在实际征管中正确适用;三是需要完善房地产价格评估体系,建立专业的评税机制。这包括深入研究符合国情的估价理论方法,为计税提供科学依据,以及在税务部门内部培养专职评税人员,从而强化征管力度,更好地规范建筑业纳税行为。
(二)深化社会综合治税,构建协税护税网络。要充分依托社会力量,建立由乡镇土地管理所、村镇建设服务部、村支两委和地税机关组成的协税护税组织。关键是要健全村委会负责制,乡镇政府可以把宅基地管理纳入村级考核。村委会需要详细掌握辖区内的宅基地使用和建筑施工情况,并对承揽人进行登记。同时,健全税收联席会制度,定期开会,由包村干部和土地管理所向税务所通报农村建房动态。通过管住宅基地这个源头,来把住税收关,最终实现从上到下齐抓共管,规范秩序,增加收入。
(三)建立基础性的征管制度。具体可以从四方面入手:1. 强化纳税申报,要求按项目核算申报,对不能分账核算的,税务机关可按工程形象进度或预收款预征税款,竣工结算时再多退少补。2. 建立房地产基准价格计税制度,建议由有权部门定期公布本地不同地块的房屋交易基准价,税务机关有权以此判断纳税人申报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并有权以此作为计税依据。3. 建立二手房转让登记申报制度,及时掌握和监控交易情况。4. 建立核定征收制度,税务部门在测算当地行业利润率和税负水平的基础上,核定一个综合征收率,实行“以票控税,分次预缴,年度清算,多退少补”。在当前小城镇房地产企业财务混乱、监控困难的情况下,这不失为一种简便有效的管理手段。
(四)精准打击“假联建”,堵塞税收漏洞。针对那些扭曲“联户建房”本质、偷逃销售环节税收的行为,必须找准症结,多管齐下:一是事前备案。施工前,要求建筑单位提供真实的联建合同、业主名单和设计图纸备案,税务所严格审核其真伪。二是事中监管。施工期间,税收管理员要深入工地,核实业主、成本、单价、面积等信息,核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三是事后检查结算。竣工后,抓住“土地使用权人即房屋初始权利人”这一实质,核对最终产权人与备案业主是否一致,据此分类结算税款。四是明确建筑成本下限定额。对财务不健全的建筑单位,核定其修建房屋的最低成本标准,并根据市场价实时调整,作为核定征收的依据。整个过程,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各尽其责,土地、房建部门尤其要把好建筑面积审核关,严禁弄虚作假导致税款流失。
(五)加大震慑性的查处力度。针对小城镇开发的特点,稽查重点应放在具有开发性质的合作建房和自建行为上。要采用实地核查与外围调查相结合等手段,拓展稽查的深度和广度。对查实的偷逃税、久拖不缴的纳税人,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刚性措施;对偷逃税大案要案,坚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只有积极运用这些税收刚性手段,充分发挥其震慑效应,才能切实加大对房地产业的税收约束力,最终在小城镇建立起一个“有序征管”的税收工作格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