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本条是关于承揽人保密的规定。

简单来说,这条规定明确了承揽人身上担着一份保密责任。这份责任具体体现在哪里呢?从合同订立阶段就开始了:如果承揽人在谈合同的过程中,接触到了定作人的商业秘密,而定作人又明确提出了保密要求,那么承揽人就必须守口如瓶,既不能对外泄露,也不能挪作他用。
当然,保密义务的重头戏还在合同履行阶段。合同正式成立后,只要定作人要求对承揽工作本身保密,承揽人在整个工作过程中就必须严格遵守。这还没完,等到工作全部完成,那些涉密的图纸、技术资料等,必须原封不动地交还给定作人。这里有个关键细节:未经定作人点头同意,承揽人自己绝不能私下留存任何复制品或技术资料。可以说,本条规定的核心,正是聚焦于合同成立后,承揽人在工作期间乃至工作完成后的保密义务。
那么,承揽合同生效后,承揽人的核心任务自然是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在这个过程中,定作人完全有权提出保密要求。这个要求可以白纸黑字写进合同条款,也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随时提出。定作人需要做的是,明确告知承揽人哪些内容需要保密、保密期限有多长。保密范围其实很广,不仅包括技术秘密,比如具有创造性的设计图纸、核心技术数据,或者涉及专利的工作成果;也涵盖那些定作人不愿为外人知的商业秘密,甚至是定作人自身的名称、工作成果的称谓等普通信息。值得注意的是,保密期往往不局限于合同履行的那些日子,甚至在合同终止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承揽人依然负有保守相关秘密的义务。这一点,实践中尤其需要留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