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消息,不少车主因个人用车频率不高,便将闲置的车辆对外出租以获取额外收益。然而,车辆在出租期间若因他人驾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会承担理赔责任?近期,北京海淀法院披露的一起典型案例,为这类纠纷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
据介绍,李阳(化名)多年前购置了一辆旅居车,并为车辆投保了特种车商业保险(含车辆损失险)。此后,李阳将车辆出租给汽车租赁公司,并定期收取租金。
案外人吴祥(化名)在租用该车出游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经认定,驾驶人吴祥负事故全责。后续车辆维修产生了7740元费用。
李阳随即联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李阳将涉案车辆出租给租赁公司、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绝赔付。李阳对此不予认可,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本案损失应由汽车租赁公司或案外人吴祥承担,其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进一步指出,其已在特种车商业保险保单中向李阳明确告知了具体的免责事由。李阳向租赁公司出租涉案车辆并收取租金的行为,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事营运活动,据此拒赔并无不当。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述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涉事车辆处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期间,可以认定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与事故发生存在一定关联。李阳亦未能证明其实际支付了维修费用进而产生了损失。故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李阳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阳提起上诉,后在二审中申请撤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