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有消息称,由于保险返利同样是4S店的重要利润来源,购买新车时被强制搭售车险已成为行业潜规则。然而这种行业惯例是否真的合法?上海金山法院近日披露的一起典型案例给出了答案。
据介绍,2025年2月,陈女士在上海某汽车销售公司订购了一辆新车,支付了20000元定金并签订了《代销合同》。合同备注部分虽然提到了车险内容,但并未明确要求必须购买指定险种。
但在提车时,汽车销售公司却要求陈女士购买其指定的车险产品。陈女士认为该险种并不符合自身实际需求,且价格偏高,因此提出另行购买车险。
令人意外的是,汽车销售公司当场表示,首年必须购买指定车险,否则无法提车,且需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双方协商未果后,陈女士无奈将汽车销售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陈女士认为,汽车销售公司捆绑销售车险的行为,是在提供商品时附加了不合理条件,违背了消费者自愿消费原则,属于强制交易。现合同无法履行是因汽车销售公司的过错导致,其应双倍返还定金。
汽车销售公司辩称,汽车销售后首年购买指定保险属于行业习惯,且合同中也备注了车险内容,陈女士的行为属于违约,故应由其承担违约责
任。
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汽车销售公司售车首年捆绑销售车险的行为,已明确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不具备法律正当性。以此作为提车的前提条件,属于强制交易行为,构成违法。
同时,汽车销售公司作为接受定金的一方,未经充分协商,强制捆绑销售车险,后又以陈女士不购买指定车险为由,明确拒绝交付车辆,导致案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该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诉讼中,陈女士和汽车销售公司均有意愿调解。经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自愿让步并达成调解协议。最终,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汽车销售公司退还陈女士相关购车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