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风建设,从来都不是一件可以被忽视的小事——它直接关乎学风与校风的整体面貌。在这一点上,学校的立场始终明确:逢考必严,所有考试均参照高考标准执行。为了将这种规范落到实处,营造诚信、公平的考试环境,学校专门制定了《中学考试管理规定》。这份规定,希望每位家长都能仔细阅读,并转告孩子务必严格遵守。对于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学校将严格按照规定处理,绝不姑息。

下面就来介绍这份规定的主要内容,也便于大家全面了解学校在考试管理上的具体安排。
考试管理规定
制定本规定的核心目的,是为了切实提升教学质量,科学评估学生的学习能力,使成绩评定更为准确、客观、公正,同时真实反映教师的教学成效。以下是规定的全文。
第一章 考试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学校成立考试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改革。具体执行工作由课程考试处和教科处承担。
第二条 组织机构如下:
组长:周守勤
副组长:徐健、管仕华、周霓、余国庆
成员:祝堂永、林智慧、陈志军、徐强、郑招泉、吴处火、郑斌、苏许波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祝堂永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章 考试命题
第三条 命题工作的总原则是:以提高考试质量为根本,既要坚持客观命题的方向,又要充分兼顾各学科的实际特点。
第四条 课程考试处负责选拔教师组成学科命题小组,由命题小组承担出题任务(原则上两人负责)。教研组长或命题小组组长负责审题。审核无误后,电子稿交课程考试处安排试卷印制。
第三章 考试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月考、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市统考、联考等大型考试,由课程考试处统筹负责;周测、天天练等日常测试,由年级部负责。
第六条 考试考务方面:课程考试处负责编排考场,实行单人单座,条件成熟时还会随机编排考生座位。
第七条 试卷的印制、保管与保密工作,全程由专人负责。必须严防窃卷、泄题等事件。一旦发现试卷泄密,应立即报课程考试处按突发事件处理,事后追究责任人责任,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监考、巡视和阅卷
第八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正常考试秩序,严格执行考试纪律,以高度责任感做好考场检查和监督。学校会加大对监考教师违纪行为的处理力度,特别是监考不到位、玩手机、阅读书报、迟到等行为,将严格按规定处理。巡视人员在巡考中发现舞弊行为,会公示考生和监考人员信息。监考教师违纪处理依据《中学教师工作综合考评方案》中教师违纪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九条 课程考试处要根据试场数量,为每个考场选派一至两名认真负责的教师承担监考工作。
第十条 监考要求具体如下:
1. 开考前二十分钟,监考人员需准时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考前十分钟进入考场,组织考生对号入座,同时清理考场,要求考生将除考试必备文具外的书籍等物品存放到指定位置,并提醒考生做好考试准备。
2. 开考前五分钟,监考老师将试卷发放给考生,并提醒考生将班级、考号和姓名等信息准确填写在密封线内。要认真核对考生填写的信息,指导考生正确填涂答题卡。
3. 监考人员对试题不做任何解释,不能以任何方式暗示或影响考生答题。若发现试题印制模糊、空白漏印、内容错误等,必须及时向巡考或考务组反映。
4. 监考老师既要一丝不苟、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又要热情耐心、关心爱护考生。发现无故缺考或考生生病、出现其他意外不能继续考试时,应及时报告巡考或考务组。
5. 监考人员要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与考生随意攀谈,不得在考场内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如看书、闲谈、擅自离开考场、吸烟、吃零食、接打手机等),不得擅自提前或延长考试时间。
6. 收卷时,需逐一检查试卷份数,试卷按小号在前、大号在后排列,不得错装、倒装、漏装或丢失。
7. 监考教师严格执行考试时间,要求学生不提前交卷,正确引导学生复查试卷。
8. 监考教师还要负责考场纪律、考场卫生以及公物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考试巡视工作。学校管理人员组成巡考组,每幢教学楼的管理人员每场均需巡视不少于三次,并填写巡考记录表。巡视人员负责对监考教师进行督查与评价。监控人员应及时做好考场巡视记载,若在监控中发现监考老师违纪或学生舞弊行为,要立即报告巡考人员或考务人员。学校组织的大型考试,会聘请家长代表参与巡考与监考。
第十二条 阅卷要求:
1. 大型考试原则上实行网上流水阅卷,阅卷采用组长负责制,由阅卷组长统一分配任务,课程考试处负责扫描试卷。
2. 树立责任意识、公平意识。阅卷人员要服从阅卷组长的分工,阅卷前由组长组织科任老师核对答案,并学习评分标准和阅卷要求。遇到无法自行处理的问题,需及时与相关负责人联系。
3. 阅卷必须客观、公正、公平,严格掌握评分标准,做到给分有理、扣分有据,不得随意更改评分细则。
4. 手工阅卷必须用红笔书写,要有批阅痕迹。答案完全正确时统一打“√”,完全错误时打“×”,部分正确则在错误处用下划线标明。评分一律按得分(正分)标示,大题、小题均要标示得分,最后大题得分登记在试卷标头对应的分数框内。
5. 阅卷后要认真复核,发现漏评、漏记或分数统计错误应及时更正。对评定分数或总分记录进行修改时,阅卷人必须签名。
6. 阅卷过程中要爱护试卷,不得撕烂、污染或丢失,不得私自拆开试卷,严禁将试卷带离规定阅卷点评阅。
7. 所有试题批阅完毕后,由阅卷组长收齐所有试卷,安排累分、登分、核分。阅卷结束后,阅卷组长将试卷和分数登记表统一交课程考试处,成绩由课程考试处安排专人录入、统计。
第五章 考试教育和作弊处罚
第十三条 加强对学生的诚信应考教育,让学生充分认识到考试作弊的危害性,增强遵规守纪的意识。每次大型考试前,各班要组织学生学习考试制度,学生需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
第十四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 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10.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11.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12.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13.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14.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5. 其他作弊行为。
对有上述作弊行为的学生,将依据《中学学生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2026年1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