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1980年民政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由持证牺牲军人家属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执行。该抚恤金的分配顺序有清晰规定,详情如下:

首先,若烈士有父母但无配偶,抚恤金全额发放给其父母。
其次,若存在配偶但父母已去世,则抚恤金由配偶领取。
若父母与配偶均健在,则抚恤金由父母和配偶各领取一半。
若烈士无父母亦无配偶,抚恤金发放给其子女。
若父母、配偶、子女均不存在,则抚恤金发放给其未满18周岁的弟妹。
最后,若以上亲属均不存在,则不再发放抚恤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