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供暖季,一份清晰、权责明确的供用热合同,就是保障我们温暖过冬的“定心丸”。最近,烟台市发布了新版《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的征求意见稿,对供热时间、温度标准、设施维护、费用缴纳等关键事项都做了细致规定。咱们今天就结合这份合同草案,把里面的核心条款掰开揉碎了讲清楚,看看它如何平衡供热企业与用户双方的利益,又有哪些细节值得特别注意。
一、供热时间
供热期是每年11月16日至次年3月31日。供热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24小时不间断供热;另一种是每天供热17小时,具体时段为凌晨5点至晚上10点。具体采用哪种方式,需要看当地供热系统的实际情况。
二、供热温度
这是大家最关心的部分。合同明确,在室外温度不低于零下6℃的条件下,用户的卧室、客厅(起居室)、餐厅温度应不低于16℃,卫生间、厨房温度应不低于12℃。如果家里安装了分户热计量装置,温度则可以自行调节。
那么,温度不达标怎么办?合同设定了一套严谨的测温与退费流程。
首先,测温不是随便拿个温度计就行的。必须使用经计量检定机构检验合格的仪器,在每天早7点至10点、下午3点至9点这两个时段,于房间中央离地1.5米的高度进行测量。
当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并提出测温要求后,供热方应在15天内完成3次测温,首次测温必须在48小时内进行。这3次测温结果如果全部不合格,供热方需要退还从用户提出测温之日起,直至整改达标期间的相关房间热费。如果3次中有1次不合格,则退还三分之一热费;2次不合格,则退还三分之二。如果供热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测,缺一次就视为一次温度不合格。
这里有个关键时间点:退费手续需要在供暖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由用户持个人承担的热费发片到供热方办理。
测温后,如果确认温度不合格,供热方需要及时查明原因。责任在供热方的,由其承担违约责任;若非其责任,供热方在说明原因的同时,也应积极协助解决问题,相关费用则由责任方承担。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如果是因为用户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动供热设施导致温度不达标,责任需要用户自己承担,并且还要负责恢复原状。如果因此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每次测温或维修,工作人员都会填写一式两联的工作记录单,双方签字后各执一联。用户如果对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记录单上注明情况。既不签字又不注明的,将被视为认可当时的温度或维修结果。
如果用户对供热方的测温结果不认可,还有两条路:一是向供热管理部门申请复测;二是申请社会公正计量机构进行复测。后者的费用,将由责任方来承担。
三、设施维护管理
供热设施与用热设施的权责分界点很明确:从热源到居民入户阀门井(含阀门井)的部分,属于供热设施,由供热方负责维护保养;阀门井之后的部分,则属于用户自家的用热设施。
用户需要做的是:维护好室内用热设施,不随意拆、改、增设,不私自放掉管网中的循环水,不改变供热用途,不损坏供热设施。
虽然产权分界清晰,但用热设施的维修服务却由供热方负责。当用户发现设施故障需要修理时,应及时通知供热方。供热方接到报告后,应在60分钟内赶到现场。如果发生泄漏,则必须在30分钟内采取措施止漏。因延误造成的损失,由供热方负责赔偿。对于热水泄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双方需做好记录、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并签字确认。属于供热方责任需要赔偿的,应在30天内拿出赔偿方案,经双方认可后5天内理赔完毕。
维修更换费用的承担也有明确期限:用热设施自投入使用起,阀门保质3年、管道5年、散热器10年。在此期限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由供热方承担费用。超过上述期限后需要局部更换的,用户只需承担材料费(按当年定额核算)。
如果经行业管理部门鉴定,整个单元需要整体更换用热设施,用户应予以配合。超出保质期的更换费用,供热方会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这里有个硬性规定:如果不按单元整体更换,供热方将不予供热。
供热前的试压、清洗调试等工作,供热方须提前三天在单元楼入口醒目位置书面通知用户,并且所有工作必须在11月15日前全部完成。供热方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必须佩戴标志,文明服务,用户也应积极配合。
最后再次强调,用户私自改造、拆卸、损坏用热设施,或私自增设设施、改变原设计、改变热用途(包括放水),所造成的损失和全部整改费用均由用户承担。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提请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热费收缴
热费价格严格依照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用户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交纳热费。安装了热计量装置的用户,先按房屋收费面积预交,采暖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再根据实际用量多退少补。
为了保证整体供热效果,合同设定了一个“单元供热启动门槛”:如果到10月31日,一个单元的交费户数达不到总户数的70%,供热方应在11月10日前通知该单元不予供热,并对已交费的用户退还热费及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如果在11月11日之后,该单元交费率达到了70%,供热方则应在5日内完成试压调试并正常供热,热费按实际供暖时间收取。
关于报停和恢复用热,用户需要在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向供热方提出申请,并按标准缴纳拆装费(已安装分户控制系统的用户不用交)。如果11月1日之后再办理,除了拆装费,还需承担因施工导致的管网泄水、影响其他用户供热等赔偿责任。
如果用户既不按时交费,又不办理报停手续,供热方有权停止供热、拆除散热器,甚至申请法院追缴欠费。
因供热设施故障导致停热的,供热方应按累计停热24小时为一天的标准,退还实际停热天数的热费(不足24小时部分不退)。退费同样在供暖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凭发片办理。如果是未经批准擅自停热,供热方除了退费,还需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停热期间热费的200%。
收费面积的认定也值得注意:它不以室内是否安装散热器为准,而是以合同约定的温度标准是否达成为依据。厨房的认定,以房屋建设设计图纸标明的为准,用户自行将阳台改为厨房的,供热方不予认可。
如果双方对房屋收费面积有争议,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产测绘中介机构测量,结果需经房产行政部门确认,测量费用由过错方承担。如果测量结果与原面积误差不超过正负1平方米,则视为原面积合理,测量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五、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即生效。在两种情况下合同终止:一是双方供用热关系变更并办理了手续;二是集中供热的相关法规政策出现重大调整。
对于合同中约定的热费交纳、退还、赔偿等款项,任何一方如果超过约定支付时限,每逾期一日,需向对方支付应付金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双方因合同执行发生争议时,可以请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选择向烟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未尽事宜,则由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服务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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