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观上:有犯罪预备行为,但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这里的关键在于,预备行为与最终的实行行为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内在的关联。换句话说,前期的准备必须是为后续那个特定的犯罪行为“量身定制”的。常见的预备行为通常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准备工具:这是最直观的一类。比如,为了盗窃而去配制钥匙,为了伤害他人而购买刀具。工具本身的性质和用途,直接指向了意图实施的犯罪。
(2)练习犯罪的手段:这就不仅仅是准备物品了,而是提升“技能”。例如,为了实施复杂的网络反诈,反复演练话术和操作流程;或者为了扒窃,专门练习手法。这种行为的目的性非常明确。
(3)进行犯罪前的调查、筹集资金:这属于为犯罪创造客观条件。调查包括了踩点、摸清目标作息规律、了解安防情况等;筹集资金则是为犯罪活动提供经济支持,比如为走私、非法经营等筹集启动资金。这些行为都在为着手实行犯罪扫清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