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外部关系来看,其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是特殊的财产,不应作为遗产继承,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内部关系来看,属于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由于“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所建造房屋的继承将导致对宅基地的继承。

话说回来,要真正理解这个结论,还得先摸清宅基地本身的几个核心特征。这些特征,恰恰是支撑上述法律关系的底层逻辑。
宅基地特征
2、使用主体特定。这一点非常关键:宅基地的使用权,原则上只“认人”——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特定成员。它不是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的普通商品,你不能随意把它卖给邻居,更别说转让给村外的人了。
3、一户一宅。这是我国土地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白纸黑字写在《土地管理法》第62条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这就好比一个家庭的基本居住保障,国家给了一份,就不能再要第二份,目的在于公平分配和节约用地。
4、不可流转性。承接上一点,既然主体特定、原则是“一户一宅”,那么由此衍生出的特性就是流转受限。村民申请到宅基地,核心用途是给自己建房安居,想把它单独拿出来出卖、转让或者做抵押?从制度设计上看,这条路是行不通的。
5、随房屋转移。然而,事情到这里出现了一个重要的转折点,也就是常说的“地随房走”。虽然宅基地本身不能单独作为遗产继承,但地上的房屋是村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当继承人依法继承了这套房屋时,支撑这栋房子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就自然而然地随之转移了。这其中的微妙关系,正是理解整个问题的钥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