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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控烟条例

时间:2026-04-27 22:58
北京市控烟条例:新规要点与深度解读 为进一步推动首都精神文明建设,保障公众健康,一部备受瞩目的地方性法规——《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正式落地。该条例已于20XX年11月28日经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定于202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北京在公共场所控烟方面迈

北京市控烟条例:新规要点与深度解读

为进一步推动首都精神文明建设,保障公众健康,一部备受瞩目的地方性法规——《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正式落地。该条例已于20XX年11月28日经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定于202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北京在公共场所控烟方面迈入了更加严格、系统的新阶段。以下是条例的核心内容与关键解读。

北京市控烟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XX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XX年11月28日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20XX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对吸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北京市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这实际上构建了一个“四方共治”的责任框架。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这意味着控烟已成为城市发展的长期战略之一。

第五条 北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估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爱卫会的角色被显著强化,成为统筹协调的核心机构。

第六条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情况。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查。多部门联动的监管网络就此形成。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控烟责任最终落到了基层。

第八条 北京市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舆论监督的力量被正式写入法规。

第九条 这是条例中最具突破性的条款之一: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这意味着,室内“无烟区”实现了全覆盖。

第十条 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也明确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

(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此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为大型活动(如体育赛事、文化庆典)创设无烟环境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但吸烟区的划定必须遵守严格规定:

(一)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二)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换句话说,吸烟区不能“想设就设”,其位置和安全性有明确标准。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依法划定禁止吸烟区域,制止违法吸烟和不文明吸烟行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同时,鼓励上述单位自行实施全面禁烟。单位“一把手”成为控烟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重大,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

(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四)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关记录;

(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值得注意的是,条款还明确,经营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科技手段辅助执法获得了认可。

第十四条 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和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公民责任不仅在于“不吸”,还在于文明吸烟。

第十五条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三)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这赋予了普通公民明确的监督权和投诉渠道。

第十六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吸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建立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登记。投诉举报机制得以制度化。

第十七条 北京市提倡减少和戒除吸烟行为。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服务。法规不仅“堵”,也注重“疏”,强调了对吸烟者的帮助与服务。

第十八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控制吸烟工作。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吸烟行为、监督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开展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戒烟服务等活动。社会共治的理念贯穿始终。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学生吸烟,对学生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帮助吸烟的学生戒烟。教师不得在中小学生面前吸烟。对教育机构和教师提出了明确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同时,严格禁止以下行为:

(一)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二)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

(三)通过自动售货机或者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百米红线”和网络禁售条款,旨在切断未成年人接触烟草的渠道。

第二十一条 全面收紧烟草广告和促销:

(一)禁止利用各类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或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二)禁止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

(三)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四)禁止各种形式的烟草促销、冠名赞助活动。烟草广告和促销的空间被极大压缩。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控制吸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权进入相关场所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有权查看相关场所的监控、监测、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等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执法部门的调查权得到了明确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 明确了各类违法行为的罚则,构建了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

• 对吸烟区设置不合规的,由卫生计生或消防部门处罚。

• 对场所管理者未尽责的,罚款2000元至1万元不等。

• 个人在禁烟场所吸烟,最高可罚200元;乱扔烟头由城管处罚。

• 向未成年人售烟,最高可罚3万元;在学校周边售烟或通过网络售烟,面临高额罚款。

• 违规烟草广告和促销,由工商部门处罚,最高罚款10万元。

• 不听劝阻、扰乱秩序或阻碍执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 政府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同时废止。新规取代旧法,完成了控烟立法的全面升级。

通观整部条例,其特点非常鲜明:范围上实现了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管理上确立了“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的综合治理模式;责任上对个人、场所管理者、销售者、政府部门均设置了清晰的行为规范和罚则;理念上兼顾了严格执法与宣传教育、戒烟服务。可以说,这是一部体现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旨在保障公共健康的综合性法规。它的施行效果,值得全社会共同期待与监督。

来源:https://fanwen.chazidian.com/fanwen45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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