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遭“天价”索赔,法院如何认定?
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内提出离职,却被单位要求依据协议支付高达10万元的违约金。这样的约定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吗?员工究竟该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最近,旌德县法院审理的一起人事争议纠纷案,就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对于双方约定的过高违约金,法院依法进行了纠正。

事情要从十几年前说起。2004年10月7日,旌德县某医院的黄医生与院方签订了一份《进修协议》。协议的核心内容很明确:医院出资送黄医生去省立医院进修一年,从2004年10月13日到次年同一天。进修期间,黄医生不仅享受本院职工的同等待遇,其进修费、住宿费、差旅费乃至相关补助,也统统由医院承担。
当然,权利与义务总是对等的。协议里也设定了严格的约束条款:黄医生进修结束返回医院后,必须在原单位服务满10年。在这10年内,不得提出工作调动或自动离职、辞职等要求。如果违反,后果相当严重:不仅要返还医院为其支付的进修期间所有费用,还得额外支付一笔高达10万元的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双方都依约履行。黄医生顺利前往省立医院进修,而医院也切实承担了相关费用。据统计,医院在黄医生进修期间支付了工资、进修费、车旅费等各项费用,总计19405元,其中明确的培训费用为5264元。进修结束后,黄医生回到了原医院工作。
然而,故事的转折点出现在去年5月。因家庭原因,黄医生向医院提出了辞职。这一举动,直接触发了当初协议中的违约条款,双方争议由此爆发。同年11月,医院向旌德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个月后,仲裁委作出裁决:黄医生需向医院返还培训等相关费用共计541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