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讯,很多有驾驶经验的车主都听过这样一种说法:“当天买车或刚上车险后,最好先别开车,因为保险通常要到次日0:00才正式生效。”那么,如果在购买车险当天就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真的可以据此拒绝赔偿?近日,安丘法院审理了一起具有代表性的交强险理赔纠纷案件。
据介绍,2025年10月29日上午9时许,范某为其二轮摩托车首次投保交强险,并足额缴纳了保险费用。保险公司随即生成电子保单,但系统默认的保险期间显示为“次日(10月30日)零时起算”。
同日19时许,范某驾驶该摩托车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某受伤,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王某住院治疗18天,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4000元。
随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范某及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并不处于保险期间内,因此不应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安丘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在交强险合同已经成立,但保单载明“次日零时生效”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理赔责任?
其一,交强险应贯彻“即时防范风险原则”,保险公司不得拖延承保。交强险具有法定强制属性和社会公益属性,立法目的就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及时救济。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得拖延承保。案涉车辆属于首次投保,投保人已完成缴费且电子保单已经生成,交强险合同依法成立。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保险责任起算时间延后,实质上属于拖延承保行为。
其二,保险公司未履行“即时生效”权利的提示告知义务,延迟生效条款依法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虽然主张生效时间属于双方约定条款,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向投保人进行了充分提示和说明,更无法证明其明确告知投保人有权选择“即时生效”。
保险公司单方面预设延迟生效时间,实际上剥夺了投保人的自主选择权,也人为形成了“保障真空期”,这显然与交强险保障受害人、及时分散风险的公益立法宗旨相违背。因此,该“次日零时生效”条款对投保人不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仍应依法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王某相应损失。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