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3日,中国消费者报报道了一起颇具代表性的案例——业主计划在长租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桩,但物业公司拒不配合,最终案件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业主胜诉。这一事件,恰恰触及了许多新能源汽车车主在日常用车中遇到的现实痛点。

事情经过如下:业主李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地面机动车停车管理协议》,获得了固定车位两年的使用权。在购买了新能源汽车后,李某希望在该车位上安装自用充电桩,以满足日常充电需求。然而,物业公司以三条理由拒绝配合:小区已设有18个公共充电桩;零散增设充电桩需经业主大会表决;存在安全隐患。总之,物业公司拒绝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双方协商无果,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履行配合义务。
一审法院如何判决?一审认为,安装充电桩涉及业主共有区域,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需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由于业主大会尚未表决,一审法院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案件进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重点调查了两个问题:一是家用充电桩的安装是否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二是公共充电桩能否替代自用充电需求。
法院查明,李某对该车位拥有1年以上合法的排他性使用权,安装充电桩是为了满足新能源汽车的日常补能需要,属于车位使用权的合理延伸。此外,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以及北京市相关文件,均明确鼓励和支持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物业公司予以配合。二审法院还专门向供电部门核实,确认该车位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技术条件。
因此,二审法院的结论非常清晰:李某对长租固定车位享有合法使用权,安装充电桩施工影响有限,不改变车位规划用途,也不属于对共有部分的重大改建或重建——这并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需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尽管小区内设有公共充电桩,但其使用便利性、电价成本与自用充电桩相比差距明显,不能因公共设施的存在就否定业主安装自用充电桩的正当权益。物业公司以业主疑虑、安全隐患为由进行抗辩,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大多数业主反对,或安装确实不符合安全标准,因此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物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李某出具同意安装家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并履行现场勘验、施工配合等协助义务。
这一判决意义深远——它厘清了专用车位使用与小区共有事项之间的法律边界。固定长租车位安装自用充电桩,使用主体明确、改造范围有限,属于使用权的合理延伸,并非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从司法层面纠正了部分物业公司随意转嫁管理责任、动辄以“业主大会未表决”为借口的不合理做法。
此外,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支持个人合法安装充电桩的同时,也在判决书中倡导了一种思路:为减少零散施工对小区公共区域的反复影响,建议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遵循集中布局、分区设置的原则,将分散的充电需求整合到规划的充电专区内。这既兼顾个体利益,又利于整体管理,是一项值得未来推广的折中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