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网络黑嘴造谣诋毁!最高法例举“柴怼怼”涉胖东公司案件
202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件,因其鲜明的示范效应而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本案即“许昌市胖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于某某与柴某某等商业诋毁、名誉权纠纷案”。其典型意义在于,为所谓的“网络黑嘴”行为划定了清晰的法律红线。通过此判决,法院严厉惩治了借助造谣与炒作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商业诋毁行为,并明确界定了正当舆论监督与恶意侵权的法律边界。这一裁定对于提振企业家信心、净化网络生态环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释放了极具正面导向的司法信号。
事件回溯至2025年3月。彼时,柴某某利用一个由温某某实名注册、名为“柴某怼”的网络账号,在多个社交平台持续发布针对胖某公司及其创始人、法定代表人于某某的恶意抹黑与诋毁内容。这并非一般性的批评,其核心目的非常明确:通过制造吸引眼球的负面信息快速“吸粉”引流,进而为其关联的温州市某珠宝有限公司和武汉市某珠宝有限公司进行带货,从而在市场竞争中获取不正当优势。
面对这一系列攻击,胖某公司与于某某并未选择沉默。他们认为,对方的行为已构成商业诋毁,并同时侵害了个人名誉权,遂果断提起法律诉讼。其诉讼请求清晰明确:要求被告立即删除所有侵权视频,通过书面形式道歉并在视频账号公开发布,同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00万元。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的认定要点如下:
行为定性:不止是诋毁,更是侵权
首先,法院认定柴某某确实实施了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及误导性信息的行为。这些信息直接引发了公众对胖某公司的无端猜疑,导致该公司多年积累的商誉和公众信任遭受严重损害。具体影响方面,不仅造成了胖某公司部分商品被退货,还对其他业务板块的销售产生了间接负面冲击。因此,柴某某的行为在法律上已构成商业诋毁。
此外,法院特别指出,柴某某在视频中使用了带有侮辱性的低俗词汇,并针对于某某发布了虚假负面言论。这一行为单独构成了对于某某个人名誉权的侵害。
责任连带:放任与出借,均难辞其咎
那么,其他被告应承担何种责任?法院的认定同样严格。账号实名注册人温某某,在出借账号后,既未履行应有的监督义务,也未在事发后采取注销账号等补救措施,更未主动制止侵权行为。这种“只借不管”的消极态度,显然存在明显过错。
而温州市某珠宝有限公司和武汉市某珠宝有限公司,为享受侵权行为带来的流量红利,对柴某某发布的虚假信息持放任甚至默许态度。法院认为,这一行为同样构成过错。
关键之处在于,上述行为——编造传播、出借不管、放任红利——直接结合,共同导致了同一损害后果。因此,四被告在法律上构成共同侵权。
基于以上认定,法院作出判决:四被告必须立即停止侵权、删除相关侵权视频,并公开发布致歉声明。在赔偿方面,法院判决四被告共同赔偿胖某公司、于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总计260万元。目前,该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该案例被最高法列为典型,其标杆意义正在于此。它不仅是对个别“网络黑嘴”的惩戒,更向市场传递了明确的司法态度: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任何试图通过诋毁他人商誉来换取不正当竞争利益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对于广大诚信经营的企业家而言,这无疑是一颗强有力的“定心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