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程序性权利的重要工具。当你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后,若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并不享有管辖权,即可提交管辖权异议书,请求法院将案件移送至依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管辖权异议书的核心内容,通常需要先明确收到起诉书副本的具体时间以及案件的案由,随后正式提出异议。法律依据是整份文书的重中之重——我们可以援引《民事诉讼法》第24条,该条明确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合同类纠纷,这一规定就是最基本的管辖规则。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实际情况往往比法条更为复杂。例如,当双方之间并无书面合同,仅存在口头约定时,应当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这里就涉及另一项关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第3条明确指出,“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也就是说,如果双方仅凭口头约定而未签署书面合同,法院便不能依据所谓的“合同履行地”来立案,而只能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管辖依据。这一规则对于大量“简单口头约定”的购销纠纷尤其重要。因此,若原告在起诉时提交的材料中找不到任何书面合同,却声称属于购销合同关系,那么问题就来了:这种情况下,即便法院试图以合同纠纷立案,也只能将其视为口头合同处理,进而只能由你的住所地法院行使管辖权。这样一来,管辖权归属就清楚了——关于管辖权争议的核心,往往就在于合同状态、履行方式等细节事实。
总而言之,提交管辖权异议书的关键在于用事实和法律依据推翻原告所选择的法院。异议理由必须清晰、有据,最后还要明确提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哪一个具体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最后,请务必向受案法院正式提交文件。文末写明致送的人民法院全称,署上异议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并签署日期。至此,一份合法有效的管辖权异议书便完成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