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从本质上来看,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过程中自然催生的产物。它通常指由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建、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及促进工商业繁荣为核心宗旨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从法律层面剖析,商会具有互益性、民间性、自律性和法人性四大核心特征。它既是商人身份确立与彰显的过程,也是商人组织从零散走向规范、从无序迈向有序的重要标志。以下提供一份相对完整且规范的商会章程范本,供各位参考和借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深圳市浙江商会,英文名称为:The 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enZhen。
第二条 深圳市浙江商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浙江籍人士在深圳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组成的全市性、地方性、联合性的非营利性法人社团组织。
第三条 深圳市浙江商会的宗旨:构筑高效沟通平台,凝聚会员整体合力,深度整合各方资源,携手实现共同发展。具体而言,就是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积极践行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企业、面向企业为核心导向,多维度为会员单位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助力企业排忧解难;精心组织有利于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学术讲座、经验交流及商务考察等活动,助力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浙江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涵盖以下八个方面:
(一)积极宣传和贯彻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搭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常态化沟通平台,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本会及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制定经济政策、完善法规体系提供参考依据。
(二)为会员企业提供政府相关优惠政策及办事流程的咨询服务;充分借助各类渠道为会员提供多元化服务,帮助大家有效对接和利用政府的各项资源。
(三)组织会员参与国内外各类展览展销及外出考察活动,助力会员拓展国内外市场;积极为会员的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发掘优质投资项目,创造更多合作契机。
(四)适时为会员举办以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国际贸易实务等为主题的学术讲座与专业培训,组织开展企业经营管理的经验交流活动,并为会员提供经营决策、管理优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从而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互动,提升大家应对市场经济变化的能力。
(五)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法律知识普及等专业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持续增强会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经营的自觉性。
(六)运营好深圳市浙商网及《浙商》期刊(内部交流),及时发布法律法规、企业宣传、办事指南及最新政策动态等信息,以此扩大本会在两地的影响力,加强与兄弟协(商)会的沟通与协作。
(七)组织会员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娱乐及休闲联谊活动,积极弘扬和传承浙商文化。
(八)完成两地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主要吸收企业会员及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登记、且以浙江籍人士投资为主体的工商企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包括企业全称、工商登记注册正本复印件、企业负责人及联系人姓名、电话等);
(二)经理事会审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统一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商会举办的各类活动并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拥有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本会章程;
(二)认真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三)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良好声誉;
(四)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五)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主动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七)按要求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按不同层级设定如下: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20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四)副秘书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五)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六)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七)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时,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若会员连续一年未缴纳会费或未参加本会活动,则视为自动退会。对于已在深圳市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的企业,其会员资格将同步自动注销。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本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若情节严重、构成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及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的除名提议;
(五)就本会的变更、解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及相关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最长不超过3年)。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理事会提议,或有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生效。会议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大会决议及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的具体业务工作;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以及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事宜及对会员的处分,并提出对会员的除名建议;
(八)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若会长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有权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若理事会人数超过50人,可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其成员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组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可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部分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通过,并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及代表机构的规则与程序如下:首先由本会秘书处提出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报理事会审议批准,最后报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至少三人,设监事长一名,至少两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并可连选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长或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监事长须具备以下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具备热心为浙江在深工商企业服务的奉献精神,办事公正、品行端正;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其他成员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与会长不得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为当然理事。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且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及副会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召集并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及常务副会长会议;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提议秘书长人选的任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决定;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情况;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的选举与罢免过程;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检查本会的财务及会计资料,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及章程的情况,若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会成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社会各界的捐赠;政府提供的资助;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利息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已缴纳的会费、资助及捐赠款项不予退还。
第三十五条 本会在接受捐赠时,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会员及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本会应及时如实予以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会员、监事、秘书长及工作人员若存在私分、侵占或挪用本会财产的行为,应予以退还,并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机制,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主动接受税务及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部门的监督。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在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商会条例》的相关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及本年度的活动安排。同时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例如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活动,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以及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均须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及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在以下情形之一出现时,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已按章程规定完成全部宗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本会发生分立或合并;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正常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全面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完毕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正式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部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9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正式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