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年×月×日上午8时35分,大队值班室接到××分局刑侦队紧急通报:植物园小凉亭内发现一名伤者,疑似遭殴打,被害人已紧急送医抢救,现场遗留大量血迹,请求立即派员进行现场勘查。
接报后,大队迅速响应,由封××副大队长带队,率侦查员郑××、鲁××、金××,法医季××、陈××,痕迹技术员孙××,照相技术员徐××,于8时54分抵达现场。随后,××分局局长吕××、副局长余××、杨×,刑侦队长陈×、副教导员林××,侦查员朱××、陶××、林×、庄××等同志也相继到达。现场已由××派出所民警方××同志及植物园部分工作人员先行保护。

勘查工作首先从听取情况汇报展开。派出所及植物园工作人员介绍了初步掌握的信息。随后,侦查员访问了现场第一发现人顾××与胡××。据二人陈述,早上7时50分左右,他们前往大队部分配番茄,被告知当日不分配后,便各取了一个番茄边吃边走。两人先到植物园三班分类区的红亭内休息了约十分钟,之后走向豆科区小凉亭。临近亭子时,首先注意到亭旁停放着一辆自行车。进入亭内,赫然发现一名伤者头东脚西仰卧在地,右手置于头部,左手弯曲伸在一旁,头部满是血迹,双脚伸在石凳下方。旁边散落着一本《世界文学》杂志,一张报纸上沾染了大量血迹,一只拎包则放置在石凳上。胡××回忆说:“当时看到人还会动,我们赶紧跑去叫人。”二人随即朝厕所方向跑去,途中遇到植物园一男一女两名推着车的职工,便将情况告知。其中男职工前去报告班长,女职工则跟随顾、胡二人返回亭子查看。约十分钟后,一辆三轮车赶到,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
为明确伤者伤情,当即派遣法医前往医院查验被害人伤势。经检查,被害人系一名六十多岁、体格壮实的老年男性,当时已陷入昏迷状态,生命垂危。其右侧头枕部发现明显的钝器打击伤。
当日天气晴朗,气温介于25至27摄氏度之间,偏北风3到4级。
现场位于××区××植物园南侧的豆科区小凉亭内。该亭西侧靠近豆科区种植区;南侧朝向医院方向;东侧与植物园三班分类区的红亭遥相对望;北侧则为植物园豆科区范围。
为全面搜集证据,勘查人员以现场为中心,向四周展开了细致搜索。在距亭内地面上血迹245厘米、偏西方向的泥地中,发现一只被啃食后残留的梨核。此外,在凉亭西侧约380厘米处,发现一辆上海产的全包链、双搁脚凤凰牌自行车,车辆约八成新,钢印号码为74401,车照号码为24401。
经过对现场及周边区域的认真搜索,除上述物品外,未发现其他明显物证。
现场勘查分析意见
(此部分为现场勘查人员的内部分析意见,不对外公开详细内容。)
临场人:
××分局:局长吕××、副局长余××、杨×。
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封××,侦查员郑××、鲁××、金××,技术员孙××、李××、徐××,法医季××、陈××,侦查员朱××。
××分局刑侦队:队长陈×、副教导员林××,侦查员朱××、陶××、林×、庄××。
灵隐派出所:民警方××。
现场见证人:
××植物园职工:周××、王××。
现场记录人:
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