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6月21日。这份新规草案是对现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的一次全面修订与升级,旨在适应数字化时代执法取证的新要求。

深入分析这份征求意见稿,可以发现其修订内容广泛且深入,主要聚焦于以下四个核心方面。
一、适用范围全面扩展
相较于以往主要针对刑事案件的定位,新规的适用范围得到了显著拓宽。草案明确,其不仅适用于刑事案件,还将网络安全事件、数据安全案件、信息安全事件以及其他行政案件中的电子数据取证工作,均纳入统一规范框架。同时,草案也充分考虑了案件性质的差异,针对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在诸如是否要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电子数据冻结的期限等具体操作要求上,作出了符合比例原则的区分规定。
二、核心流程与概念系统化规范
针对以往实践中“远程勘验”等概念边界模糊、与传统证据规则衔接不畅的问题,本次修订进行了系统性梳理。征求意见稿严格遵循取证工作的逻辑顺序,将电子数据取证流程清晰地划分为:电子数据勘验、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冻结、提取、调取、检查与实验、检验与鉴定八大环节。这一设计使得取证步骤环环相扣,技术性与专业性层层递进,更好地与刑事诉讼证据收集程序相对应。草案还对收集、勘验、检查(尤其是远程勘验)等关键术语进行了精确界定,并对抽样取证、见证人制度等操作细节进行了补充与细化。
三、确立特殊程序:严格规范获取密码与调取通讯内容
这是本次修订最具关注度的亮点之一,直接关系到公民通信秘密和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新规草案对此设立了严格的审批与执行程序,设定了明确的“门槛”。
具体而言,在取证过程中如需输入涉案智能手机、计算机等设备的账号密码,原则上应由设备持有人本人提供。若持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办案机关必须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在履行明确告知义务或有见证人在场监督的前提下,方可依法采取措施获取密码。
对于调取个人电子邮件、即时通信记录等通讯内容,程序则更为严格:同样应首先要求持有人协助登录提供;如其不予协助,则必须报请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在告知持有人或邀请见证人见证后,才能依法向相关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调取。这套程序设计,在保障侦查效率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强化了对公民核心权利的程序性保障。
四、配套法律文书同步更新与完善
为匹配取证流程的优化,相关的法律文书体系也进行了配套升级。征求意见稿附录中提供了新版《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和《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实现了现场勘验与远程勘验、现场提取与在线提取文书格式的统一。此外,草案还新增了《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获取账号密码决定书》、《调取个人通讯内容决定书》等专用文书模板。这使得每一个关键取证环节都能做到文书规范、手续完备、有据可查,极大地提升了整个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的规范性与法律效力。
总体而言,这份《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征求意见稿)》致力于构建一个权责清晰、程序严密、兼顾侦查效能与权利保护的现代化电子数据取证制度体系。它为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如何平衡犯罪打击与公民权利保护这一重大课题,提供了重要的制度范本与探索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