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其中一则关于“好意同乘”的判决,为广大车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指引。
“好意同乘”是指车主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无偿允许他人搭乘车辆的行为。这种社会互助行为值得提倡,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应如何划分?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公布的案例对此作出了清晰阐释。
案件基本情况如下:张某与老李系工友关系。某日,张某驾驶车辆搭载老李出行,途中车辆不慎撞向路边树木,导致同乘者老李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为单方责任事故,驾驶人张某承担全部责任。
事后,老李将张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6万余元。本案的关键细节在于:张某的车辆虽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未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俗称“座位险”)。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除非驾驶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
那么,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审理此案的无锡中院法官李佳指出,虽然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责,但事故原因系“午后驾车注意力不集中”,并未涉及酒驾、闯红灯、严重超速等严重违法行为。因此,法院认定张某不属于具有“重大过失”的情形。
基于上述认定,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法律对善意行为的保护原则:张某仍需对老李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其“好意无偿搭乘”的行为性质,最终判定其承担80%的赔偿责任,依法予以减轻。
本案另一关注重点是保险理赔问题。判决明确,张某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其保障范围均为“本车人员以外的第三者”。而老李作为搭乘的“本车人员”,不在上述险种的赔偿范围之内。由于张某未投保专门保障车内乘客的“车上人员责任险”,故本案中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80%的责任需由张某自行承担。

该典型案例传递出明确的法律信号:司法实践鼓励社会善意互助,会在责任认定上予以适当考量,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免除责任。对于车主而言,投保保障全面的车险,特别是覆盖车内乘客的“座位险”,是履行善意搭载行为时重要的风险保障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