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要求

在各类劳动合同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常被视为职业稳定的“基石”。那么,它究竟如何定义?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明确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通俗而言,只要未出现法律规定的解除或终止条件,该劳动关系即可依法持续存续。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有两种法定途径。
首先,基于双方自愿协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任何时候,只要协商一致,即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劳资双方合意的尊重与保护。
其次,也是实践中更为关键的情形,即法律强制用人单位必须签订。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只要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主动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外,用人单位即有法定义务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这并非可选项。
具体法定强制签订情形解析:
第一,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条款旨在保障长期服务员工的职业稳定性与归属感。
第二,改制过渡期的特殊保护。适用于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若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用人单位应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此规定体现了对老职工权益的特殊保障。
第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的续订。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如严重违纪、刑事责任等)及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如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胜任工作等)规定情形的,双方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固定期限合同通常以两次为限,第三次续签即触发长期化劳动关系。
清晰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对于劳动者规划职业生涯、企业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均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边界,也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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