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开门见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简单说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合同。它意味着一种更为长期和稳定的劳动关系。今天,我们就来彻底梳理一下,签订这种合同到底有哪几种情形,以及各自需要满足哪些具体条件。

总的来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有三种途径,下面我们逐一拆解。
第一种情形:协商一致
这其实是最直接的一种方式。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你情我愿,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涉及胁迫或欺诈,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说白了,只要法律允许,双方谈妥了就行。
第二种情形:法定必须签订
这种情况就有点“强制”意味了,也是实践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出现以下三种特定情形,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注意,这里的主动权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劳动者手中。
一旦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关系就进入一个相对稳固的状态,除非出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否则合同不会轻易终止。正因如此,法律对适用条件卡得非常严格。
那么,究竟是哪三种“王牌”情形呢?
1. 工作满十年
首先,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这里的关键词是“连续”。举个例子,如果张三在A公司干了5年,跳槽去B公司干了2年,又回到A公司干了5年,虽然累计工龄达到了10年,但中间有中断,就不符合“连续”的要求。
立法之所以这么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劳动关系的长期稳定。一个员工能为一家单位服务十年,足以证明其胜任力与岗位的匹配度,单位这个岗位也需要这样的熟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愿意留下,单位应当提供一份长期的保障。《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进一步明确,此时用人单位必须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则由双方依法协商确定。
2. “双十”老职工
这一条主要针对的是历史遗留问题,保护的是那些“老职工”。具体指: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要知道,我国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是有一个历史过程的。在制度转型或国企改制前,很多职工已经为单位奉献了大半辈子。他们可能适应了旧的用工模式,突然被推向市场,竞争力相对较弱。法律为此设立了保护条款,确保这些为企业贡献多年、又临近退休的职工,能够获得一份稳定的合同直至退休。
必须注意的是,这个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连续工作满10年、距退休不足10年、劳动者同意续订、且劳动者没有主动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缺一不可。
3. 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
这是实践中非常常见的一种情况。简单说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法定的过错(如严重违纪等)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等情形,只要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意味着,当第一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续签第二次时,用人单位就需要有长远打算了。因为第二次合同到期后,只要劳动者愿意“续杯”,并且没有法定的不良记录,下一份合同就“必须”是无固定期限的。这对用人单位的用工规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样,它也需要满足几个条件: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合同、劳动者愿意续订、劳动者未主动要求签固定期合同,以及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三种情形:视为已签订
最后还有一种“被动”签订的情况,常被企业忽视但后果严重。《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上直接视为双方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实际上是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合同的一种惩罚性推定,旨在强力督促企业规范用工。所以,千万别把签合同不当回事,拖过一年,法律就帮你“锁定”长期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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