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上海二中院发布一则最新案例。某化妆品公司依法享有相关商标权,其产品已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在多个电商平台进行销售。
王某某将自己注册的社交平台账号借给女友李某某使用。2025年3月,李某某通过该账号发布了十余篇文章,文中直接标注该公司名称,并称该品牌化妆品是“骗局”,存在质检缺陷曾被处罚、含有激素、并无宣传功效等。
该公司认为,相关文章缺乏事实依据,损害了其名誉权,故将王某某、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删除文章、赔礼道歉。
王某某辩称自己并未实际使用账号,不构成侵权;李某某则表示,发布文章是出于善意提醒消费者,属于商业评价和舆论监督范畴,且文章浏览量低,并未降低该公司的社会评价。
一审法院认定二人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判令其删除文章、赔礼道歉。二人不服,上诉至上海二中院。
二审合议庭经审理查明,涉案化妆品已进行备案并持有生产批文,李某某、王某某均无法提供产品不合格或公司曾被处罚的相关证据,且李某某本人并未使用过该产品。
合议庭认为,李某某捏造虚假信息,超出了舆论监督的合理界限,主观上存在侵权故意,客观上降低了该公司的社会评价,构成名誉权侵权;王某某作为账号注册者,出借账号后明知存在侵权内容而未予制止,存在共同过错,需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上海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