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消息,在路上捡到别人的手机,能否占为己有?需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期就有一则典型案例被法院公开披露。
日前在广西南宁,陆先生外出时不慎遗失了一部手机,报警后警方通过监控发现手机被覃某捡走。
陆先生上门讨要时,对方却称自己因醉酒导致手机遗失,陆先生认为覃某未能履行妥善保管的义务,要求其照价赔偿,却遭到了覃某的拒绝。
陆先生随后以覃某故意不归还遗失物为由,将其诉至法院维权。覃某无视法院传票拒不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覃某需赔偿陆先生2999元。覃某并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据了解,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