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消息,据报道,近日沈阳一家西贝莜面村门店因有顾客携带宠物犬进入用餐区并喂食的事件,引发了社会关注。
有消费者反映,在西贝(沈阳K11店)内,一只由其他客人带进店的宠物犬坐在用餐区,狗主人甚至用筷子将食物放在座位上直接喂狗。
事件发生后,西贝(沈阳K11店)工作人员回应称,当时客人携带了宠物笼,且宠物犬并未接触到顾客使用的餐具,“我们已查看过监控核实情况。”

事实上,根据媒体报道,类似宠物进入餐饮场所引发的争议事件此前已在多地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明确禁止宠物(导盲犬等工作犬除外)进入餐饮场所的统一法律规定,相关约束多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存在。
例如,《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餐饮场所、商场、宾馆;《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餐饮场所。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