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值得关注的是,其中有多项内容涉及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认定,对实践操作中一些常年争论不清的责任划分问题给出了明确指引。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今日报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吴薇拥有多年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审判经验。她表示,在审判实践中,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诉讼占有相当比例,"特别是在造成人身伤害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方基本都涉及电动自行车,这类情况几乎占到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案件的八成。而且伤情往往较为严重,导致伤残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未按规定让行、违反交通信号、违法占用机动车道、酒后驾驶、逆行等行为是引发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当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碰撞导致机动车一方人员受伤时,关于赔偿责任的争议就更为突出。
吴薇指出,争议的核心问题在于,非机动车一方负有责任的情况下,是否仍需向机动车一方进行赔偿。"有一种观点认为,根据道交法第七十六条,并未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一方赔偿,即便非机动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也不应向机动车一方赔偿。另一种观点则主张,过错责任是侵权赔偿的基础,因此,虽然非机动车通常被视为弱势方,但不能因此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据了解,此次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电动自行车一方存在过错,并主张电动自行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事故各方交通工具危险程度等因素。"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室主任、研究员吕艳滨分析指出,这并不意味着非机动车一方可以理所当然地免责,而是将是否承担责任建立在其是否存在过错的基础之上,强调包括电动自行车在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应当尽到注意义务,遵守交通规则。
公安部数据显示,电动自行车肇事导致的交通事故约占城市道路交通事故总量的10%,引发的责任纠纷也呈上升趋势。此前实践中常出现电动自行车逆行、超速或者违规驶入机动车道引发事故,而机动车无过错却要承担次要责任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