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消息,昨日苏州中院公布了一例判决案件:“商家因赠品系三无产品,被判‘退一赔三’。”
据了解,去年618大促期间,一位消费者在网上看中了一款电动自行车,马上下单付款。
商家在促销宣传时承诺,活动期间购买2478元的主商品电动车,即可获赠价值498元的扫地机器人、市场价99元的头盔以及29.9元的电动车雨披。
然而收到货后,这位买家却发现所有赠品均未标注生产信息,属于三无产品。他立即联系网店客服,却被告知“赠品都是这样的,具体以收到的实物为准”。
随后,该消费者以消费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网购电动车附赠的三样赠品,商家返还货款626.9元并进行三倍赔偿。
经审理,法院认为在附赠品销售行为中,虽然经营者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标明了赠品价款,但该价款并非消费者实际购买附赠商品支付的对价,因为这部分对价已被分摊计入主商品价格。
本案中,法院酌定附赠品价款合计626.9元,按其与主商品价格2478元总和的比例,计算出实际支付的附赠品对价,最终认定消费者支付的附赠品价款为500元,判决商家向消费者“退一赔三”,支付2000元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