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消息,因与他人发生车辆碰撞事故,当事人起初自觉身体并无大碍,便私下索取了数千元赔偿金。不料事后伤情急剧恶化,经检查发现损伤程度远超预期,此时想要撤销原协议、重新主张更高赔偿,这样的诉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近日,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类似案件。
据案情披露,2024年11月12日,徐某驾驶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与会车的小型客车驾驶人向某发生碰撞。
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与向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有同等责任。
事发后徐某认为身体状况无虞,未接受住院治疗,并于2024年11月15日与向某签署了《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约定由向某一次性赔偿徐某各项损失共计5800元。
调解协议中明确写明:“本次事故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上述协议,今后互不追究。”当日,某保险公司即代向某向徐某转账支付了5800元赔偿款。
徐某返家后,突感伤势持续加重,随即前往医院住院治疗,并接受了右侧肩关节镜下肩关节肩袖修复、肩峰减压成形、肩外展功能重建等手术治疗。
今年6月30日,经恩施施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徐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今年8月,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向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合计超17万元。诉讼过程中,徐某进一步追加诉讼请求,申请撤销此前签订的《交通事故调解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与向某在事发后第三日即签订了调解协议。当时徐某尚未申请司法鉴定,不清楚自身伤情已达十级伤残的事实,其签订协议的行为属于基于重大误解作出的决定;
此外,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仅为5800元,明显有失公允,依法应予撤销。另经查明,徐某的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60日。
法院确认徐某的损失确系该起交通事故所致。徐某、向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因向某的小型客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徐某的损失依法应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该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50%的赔偿责任,剩余50%由徐某自行承担。
综上,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徐某与向某签订的《交通事故调解协议》;某保险公司赔偿徐某损失16万元,扣除已支付的5800元,尚需支付15万余元;同时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