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成都天府大道近日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受到广泛关注,据最新通报显示,当事人邓某(男,31岁)驾驶川AC****9号小型轿车,沿天府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车辆在通过天府五街路口进入天府大道南段后,与前方同向由李某驾驶的川AA****3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随后失控越过道路中央绿化带,起火燃烧。
这起事故导致驾驶员邓某不幸身亡,涉事两辆车也不同程度受损。
根据律师解读,本案中涉事司机虽涉嫌酒驾致死,即使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法律特殊规定无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交通肇事罪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其立案标准要求肇事者需对伤亡后果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具体而言,该罪的入罪条件为造成1人死亡或3人重伤。但若存在酒驾、毒驾等6种法定从重情节,则只需造成1人重伤即可追究刑事责任。
需注意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的"伤亡者"不包括行为人本人,而作为特别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被害人,自然也不包含肇事者自身。
不过根据《民法典》规定,死者仍需在其遗产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义务。此次事故造成两车损毁,涉及后续民事赔偿责任认定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