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讯 日前,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件,案件涉及借用未投保交强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认定问题。
2024年1月,在湘阴县石塘乡某路段,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与吴某甲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人员受伤及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吴某甲负次要责任。
事故调查发现,涉事轿车既未购买交强险,也未投保商业险。事故造成徐某身体三处十级伤残。由于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吴某甲的父亲吴某乙,徐某将父子二人共同告上法庭,索赔23万余元经济损失。
庭审中,吴某甲辩称徐某存在未佩戴头盔、无牌无证驾驶电动车等过错应负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明确指出:根据法律规定,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投保义务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当投保义务人与驾驶人并非同一人时,二者应在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车主吴某乙未尽到投保义务,需与驾驶人吴某甲在交强险限额内各承担50%赔偿责任。超出限额部分,则由吴某甲和徐某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即徐某自担70%,吴某甲承担30%。
经核算,法院确认徐某的各项损失合计265413.42元,具体包括医疗费97359.62元、伤残赔偿金164751.8元及鉴定费3302元。
最终判决如下:吴某甲、吴某乙分别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徐某91375.9元(医疗费限额18000元与伤残赔偿限额164751.8元之和的50%)。对超出交强险的82661.62元损失,吴某甲需赔偿其中的30%,即24789.4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