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最新报道显示,一起保险理赔纠纷案件引发法律界关注。2023年5月17日,张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原保单到期失效后,直到2024年5月24日15时13分才重新投保,为其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仅仅21分钟后,15时34分电子保单成功生成,保单明确约定保险责任期间为"2024年5月25日0时起至2025年5月24日24时止"。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就在保单正式生效前的16分钟——2024年5月24日15:50,张某在超车过程中与王某驾驶的电动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家属将张某及涉案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金额达46万余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核心争议点集中在保险责任究竟何时开始起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此次投保属于典型的脱保续保情形,作为专业保险机构理应清楚知晓车辆脱保状态存在的风险。但在承保过程中,保险公司既未主动告知投保人可以选择即时生效条款,也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告知"次日零时起保"可能带来的保障空窗期问题,而是直接采用格式条款确定生效时间。这种做法客观上剥夺了投保人的选择权利,违背了交强险强制保障的立法初衷。
鉴于此,法院判定该"零时起保"条款对张某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必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但同时法院也指出,张某作为货运行业的职业驾驶人,对商业保险的投保规则及合同条款应当具备专业认知能力。其在收到注明"次日零时起保"的电子保单后并未提出任何异议,该沉默行为应视为对保险期间的认可。因此,张某主张商业三者险"零时起保"条款无效的上诉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18万元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的22万余元经济损失(已扣除张某垫付款项)则由张某个人承担。

本案启示:投保时务必关注保单生效时间,特别是脱保后续保的情形,建议主动要求即时生效条款以避免保障空窗期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