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8-31 作者:游乐小编
8月30日消息,据相关媒体报道,2024年5月17日,张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原有保险到期。随后在5月24日15时13分,他向保险公司为该车续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并于15时34分收到电子保单。保单明确标注保险期间为“2024年5月25日0时起至2025年5月24日24时止”。
然而,就在保单正式生效前——当天15时50分,张某驾驶该货车在超车过程中与王某驾驶的电动摩托车发生碰撞。经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亲属将张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金额共计46万余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争议的核心在于保险责任应从何时开始计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车辆属于脱保后续保,保险公司对此知情,应能预见脱保期间可能出现的风险。然而,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未主动提示张某可选择生效时间,也未说明“次日零时起保”可能带来的风险,而是直接采用格式条款确定保险生效时间,实质上限制了投保人的自主选择权,违背了交强险的设立宗旨。
因此,法院认定该“零时起保”条款对张某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义务。
另一方面,法院指出,张某作为货运司机长期从事运输行业,理应对商业保险的投保规则和合同条款具备一定认知能力。他在收到电子保单后,未对“次日零时起保”的约定提出异议,应视为接受该条款。故法院未支持张某关于商业三者险“零时起保”条款无效的主张。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8万元,其余22万余元损失(已扣除张某垫付部分)由张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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