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报新闻记者 田柳 北京报道
“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EDV制度)是种业界期盼已久的重大政策。广大科研育种人员都热切希望这项制度能尽快落地实施。过去由于缺乏相关约束,不少育种单位习惯于‘拿来主义’——直接将他人培育的品种稍加修饰改良,便申报为新品种。然而,原始育种人投入了大量心血与资源,却无法获得合理的回报与补偿。长此以往,谁还愿意投身艰苦的原始创新?”
7月27日,农业农村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中国工程院院士万建民在回答海报新闻记者提问时,深刻剖析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深层意义。他指出,这一制度将更有力地激励育种原始创新,加速突破性新品种的选育与推广,对实现种业振兴目标任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现有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实质性派生品种与原始品种之间的利益分配比例,也没有可参照的行业标准。在育种实践中,主要由实质性派生品种所有人与原始品种权人协商确定,双方可根据对派生品种的贡献程度进行分配。例如,在国家水稻育种联合攻关组中,育种单位已共同约定:原始品种权人可按不低于15%的收益比例,分享实质性派生品种商业化推广所带来的收益。
万建民特别强调,对于广大育种主体而言,EDV制度的实施既是机遇,也是挑战。短期来看,那些过去主要依赖修饰性育种的单位,尤其是企业,将面临品种研发与推广成本上升的压力,甚至可能陷入侵权风险,需要尽快调整育种策略。长期来看,这项制度将引导育种者更加注重原始创新,推动新品种选育从“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那些真正具备原始创新能力的育种主体,将获得更大的市场空间和制度红利。
广大育种科研人员应抓住这一历史机遇,在育种方向、技术路线、知识产权管理和合规经营等方面提前布局。万建民提出了四点建议:
第一,从源头规避品种权属风险。在前期设计育种方案时,优先选用权属清晰、无争议的育种材料。若育种过程中需要使用他人授权品种作为原始亲本,必须提前与品种权人沟通,取得合法使用许可,并清晰约定后续商业化开发的权利边界,从源头减少侵权纠纷。
第二,建立健全育种全套档案资料。完整留存育种全过程记录、品种分子指纹数据。一旦后续产生实质性派生品种权属纠纷,这些材料将成为关键的维权证据。
第三,充分利用我国丰富的种质资源优势。加大种质资源鉴定与挖掘力度,创制突破性新种质,加快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新品种。
第四,取得重大育种突破、育成原始创新品种后,要第一时间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特别是优质亲本材料。同时,密切跟踪市场上同类品种和亲本的推广应用动态,一旦发现涉嫌EDV侵权,应及时固定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编:迟 斌
审签:李兆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