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泸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这一案例很可能刷新公众对“无接触事故”的认知——即便车辆与行人未发生任何物理碰撞,只要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整个事件中,三轮摩托车与行人自始至终没有发生直接接触。事故发生后,摩托车司机始终坚称“没碰就没责任”,拒绝赔偿死者家属。双方协商未果,最终诉至法院。法院依据完整的事故成因、司法鉴定意见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最终判决。
时间回溯至2024年4月的一个赶集日。泸县某集镇的道路上人流密集,路边摆满临时摊位,原本宽敞的路面仅剩狭窄通道。老林驾驶一辆三轮载货摩托车,沿街缓慢行驶。行至一个无红绿灯也无标志的十字路口时,他准备左转弯,恰好遇到行人老陈横穿公路。待老林反应过来踩下刹车时,距离老陈已仅剩三四十厘米。
尖锐的刹车声骤然响起,老陈当场受到惊吓,下意识地向后退躲闪。但由于年事已高、身体反应迟缓,脚步一乱,整个人仰面朝天摔倒在坚硬的水泥地面上,后脑勺重重着地,当场受伤。
事故发生后,老林第一时间拨打120和110,全程配合将老陈送医,未逃逸。但老陈先后辗转两家医院,住院治疗22天,医院多次全力抢救,最终因重型颅脑损伤、术后并发肺部感染,于2024年5月16日抢救无效去世。
后续司法鉴定确认:三轮摩托车与老陈体表无任何接触痕迹。同时,鉴定结论明确表明——此次事故引发的惊吓与摔倒伤害,在老陈最终死亡结果中的参与度约为90%。交警部门也出具了事故证明,指出因现场痕迹灭失等原因,事故完整成因无法完全查清。
法院经过完整庭审,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最终认定:老林驾驶机动车在人流密集的集镇路段,未尽到高度审慎观察、安全低速通行的义务,是诱发事故的主要原因;而行人老陈横穿无信号灯路口时,也未仔细观察确认安全,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一审法院判定双方各承担50%的同等责任:涉事车辆对应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相关损失,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老林与死者家属按责任比例分担。扣除老林前期已垫付的医疗费后,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4万元,老林另行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01742.47元。
一审宣判后,老林不服,坚持认为“没碰到人就没责任”,上诉至上级法院。二审法院经完整审理,认定一审事实认定清晰、法律适用准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