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判决物业公司对暴雨地库车辆被淹承担20%赔偿责任
7月2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一起典型案例,因暴雨导致地下车库车辆被淹,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对业主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事件发生于2024年8月15日。受连日强降雨影响,A小区停车场出口出现积水。当日11时20分起,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A小区协调群”发布挪车通知,并拨打部分业主电话。12时2分许,部分雨水漫过沙包防护墙流入地库,物业人员携带沙包赶赴现场封堵。12时4分许,出口对面围墙突然倒塌,大量积水涌出,将沙包防护墙冲垮,雨水瞬间倒灌入地下停车场,现场四名工作人员也被冲入。最终地下车库水淹深度超过80厘米,业主佟某等四人停放车辆因水淹受损。
事后,佟某等四人向物业公司索赔,称因自身不在微信群内、也未接到其他形式通知,物业的疏漏致使他们错过挪车时机,要求全额赔偿。协商未果后,佟某等人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公共设施维护,围墙倒塌时涌出巨大水流,结合连日暴雨背景,可合理推知相邻小区均形成大量积水,围墙两侧水平差较大导致墙体倒塌,佟某等提供的照片不足以证明围墙事前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故物业未尽维护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关于通知义务,法院查明物业自11时20分起在“A小区协调群”发布挪车通知并安排电话告知,但该群并非全体业主群,佟某等四人未在其中,未能及时获知信息。
法院认为,物业虽采取了部分应急措施,但未能有效覆盖全体业主,通知效率存在瑕疵,属于未尽合同约定义务。综合事件经过及物业采取措施情况,法院酌定物业分别对四人损失承担20%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