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入职过程中,不少劳动者经常被要求签署各类承诺书。然而,这类文件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需要具体分析。本质上,承诺书可视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但不得擅自为劳动者增设义务,也不得帮助用人单位规避法律责任。一旦承诺书条款违背劳动法基本原则或与法定权利相抵触,例如要求员工“自愿放弃”加班费或社会保险,则该承诺书自始无效。

除了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外,用人单位还必须严格遵守工时制度。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 举例来说,小林所在单位安排每周工作48小时,这已明显超出法定上限4小时,属于赤裸裸的违法行为。在此情形下,即便签署再多承诺书,也无法掩盖违法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