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前妻谢某于1990年因感情破裂办理了离婚手续,随后于2000年与我登记结婚。2004年,陈某在某公司仓库被看门犬咬伤,不幸感染狂犬病。发病期间,我为了帮他为争取赔偿金,采取了极端方式——将他送到该公司后自行离开。此举并非出于遗弃的意图,而是一种孤注一掷的策略。然而,前妻谢某获悉后,主动将陈某接到身边,悉心照料直至离世,并一手操办了所有后事。

近日,肇事公司支付了陈某的医疗费、丧葬费及死亡补偿金等各项费用,总计约二十余万元。针对这笔款项的归属问题,我与谢某产生了严重分歧。谢某的理由是:我在陈某病危期间“遗弃”了他,而她则在关键时刻提供了“临终关怀”,不仅侍奉到最后一刻,还负责了安葬事宜,因此这笔赔偿款项应由她继承。她甚至放言,必要时将通过诉讼解决。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谢某的诉求是否能得到支持?答案非常明确——通常不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受害人死亡后,其赔偿请求权的主体随之消亡,此时的赔偿权利人应为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谢某早已与陈某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夫妻身份已不存在,因此她不再具备陈某死亡赔偿权利人的资格,无权参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
不过,有一点值得特别提醒:你为索赔而将陈某送至肇事公司后自行离开的做法,风险极大——虽然初衷并非想要遗弃,但从客观后果来看,与遗弃行为并无本质区别。在法律实务中,这样的行为可能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今后遇到类似状况,建议务必采取合法合规的途径来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