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可以说是一份分量十足的文件。全文五个部分,共计33条,核心目标非常明确:确保有罪者受到公正审判,无罪者不受刑事追究。这份文件遵循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直指当前公正审判中的制度性难题,并试图在多元诉讼价值间找到平衡。它不仅是落实中央改革精神的配套措施,更将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成为指导刑事审判制度改革与实践的关键纲领。其中,坚持严格司法、树立依法裁判理念被放在了突出位置。

这份《实施意见》的出台,意义不止于重申“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方向。它更结合了试点经验,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操作性都很强的具体措施,为各级法院提供了既有高度又接地气的行动指南。通览全文,至少能给我们带来四点核心启示。
一、理念先行:完善人权保障 坚持严格司法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首先是一场深刻的理念变革。制度与程序的革新,必须建立在理念创新的基础之上,否则很容易流于形式。《实施意见》明确指出,改革必须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等多重关系。这意味着,过去那些“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陈旧观念,必须被彻底摒弃。唯有如此,改革才能行稳致远。
更进一步看,这项改革本身就是坚持严格司法的内在要求。什么是严格司法?简单说,就是不折不扣地落实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早在1996年就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现行法律也再次予以确认。有观点指出,推进严格司法,必须确立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推动诉讼重心从“侦查中心”转向“审判中心”,真正发挥法庭审判的终局裁断功能,并以此制约和引导审前程序。可以说,以审判为中心是实现严格司法的重要路径。反过来,严格司法也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切实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避免实践中“重配合、轻制约”的倾向。这两者实际上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关系。
二、夯实基础:打好庭前基础 抓好庭审关键
法庭审判无疑是整个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因为定罪量刑的权力最终在这里行使。但这绝不意味着庭前程序无足轻重。恰恰相反,庭审能否实现“实质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庭前工作是否扎实。要想让宝贵的庭审时间聚焦于案件的核心争议,而不是耗费在程序性琐事上,就必须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作用。
《实施意见》强调要规范庭前准备程序,目的正是为了确保法庭能够集中审理。集中审理至关重要,它是实现直接言词原则和法官自由心证的重要保障。只有证据调查和法庭辩论一气呵成,法官才能依据庭审中形成的新鲜、直接的印象作出裁判。如果审判拖沓冗长、频频中断,法官就不得不依赖冰冷的书面笔录,庭审也就失去了意义。
那么,庭前会议能做什么?《实施意见》给出了答案:它可以处理非法证据排除、简化举证质证、解决管辖回避等程序性争议。通过对这些问题的“预处理”,可以有效避免庭审被频频打断,从而提升庭审的效率和质量。然而,过去由于相关规定比较原则,庭前会议的效力不明,导致实践中间出现了适用率低、与庭审脱节等问题。针对这一痛点,《实施意见》提出了解决方案:法庭调查开始前,应当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主要内容,从而实现庭前会议与庭审的顺畅衔接。试想,如果庭前会议达成的共识对后续程序没有约束力,那它非但不能节省资源,反而会成为额外的负担。《实施意见》还明确了庭前会议对控辩双方的效力,例如,检察院在庭前会议中决定撤回的证据,没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审中间出示。这些规定,无疑有助于让庭前会议更加严肃、规范。
三、证据裁判:贯彻法治原则 防止冤假错案
证据是诉讼的基石。《实施意见》对如何贯彻证据裁判原则,提出了五点非常具体的要求:
第一,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把好证据的“准入关”。证据审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据能力(能否进入法庭),二是证明力(证明作用大小)。长期以来,实践中存在忽视证据能力审查的倾向,导致一个尴尬的局面:法律明文禁止刑讯逼供,但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却时常被用作定案依据。这无异于变相纵容违法取证。《实施意见》重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是要通过否定非法证据的法律效力,从源头上遏制刑讯逼供。
第二,完善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特别是将“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与庭审阶段的调查相结合,有助于检察机关落实核查职责,最大限度减少和解决证据合法性的争议。
第三,细化证据采纳规则。比如对瑕疵证据的排除规则作出更细致的规定,为侦查取证和法庭审判提供清晰指引。
第四,明确证明标准的具体要求。除了重申“疑罪从无”这一铁律,《实施意见》还对量刑证据存疑的情况作出了规定,回应了实践中的困惑。
第五,强调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重要性。例如,明确规定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鉴定人在审查证据、查明事实方面作用关键,督促其出庭作证,是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和证据裁判规则的必然要求,也能凸显审判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终局性作用,推动庭审从“虚化”走向“实质化”。
四、简繁分流:程序宽严相济 优化资源配置
强调“审判中心”和“庭审中心”,并不意味着所有案件都要走一遍完整的普通程序。司法资源永远是稀缺的,对正义的追求不能不考虑效率。数据显示,近二十年来,全国法院一审刑事案件收案数和积案数都大幅增长。在这种背景下,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更需要优化资源配置,做到“简繁分流”,集中力量办好疑难复杂案件。
《实施意见》在这方面给出了两点切合实际的指引:
第一,继续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各试点地区的实践已经证明,速裁程序能显著加快诉讼进程、提升效率。
第二,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无论是速裁、简易还是普通程序,只要被告人自愿、合法地认罪认罚,就有可能获得程序从简和实体从宽的处理。这项制度以被告人自愿为前提,通过简化审判流程,有效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提高了诉讼效率。它的重要意义在于,能够分流大量案件,缓解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压力,从而节约出更多优质司法资源,去精雕细琢那些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总而言之,这份《实施意见》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迈入了新的阶段。它既着眼于宏观理念的革新,也致力于微观程序的完善;既坚守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也追求司法资源配置的效率。其最终目标,正是为了构建一个更公正、更高效、更权威的刑事司法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