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消息,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二审案件,给不少企业的“突击式管理”敲响了警钟:公司仅凭几段零散监控画面就当场辞退员工,法院认定此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企业须向员工支付赔偿金10.8万元。
当事人小林是一名技术工程师,在这家公司已经工作了四年多。2025年1月,她结束驻外项目返回南京分公司,进入暂时的待岗空档期,日常工作内容主要是自主学习、筹备新任务。
转折来得猝不及防。2025年2月13日傍晚五点多,小林突然收到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给出的理由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当场要求她在1小时内办完所有离职手续。突如其来的处置,把小林完全打懵了。
直到双方对簿公堂,公司这才拿出十余段没有音频的监控片段,作为小林“违纪”的证据。按照公司梳理出来的内容,小林多项行为被定性为“上班摸鱼”:
1月17日,离座9分钟、使用手机、与同事交谈4分钟;
1月23日,累计离座15分钟,上下午分别与同事闲聊15分钟,还提前3分钟整理个人物品;
1月24日,晚8分钟开机、查看手机;
1月26日,离座14分钟、使用手机,提前4分钟离开工位;
2月5日,电脑闲置28分钟,同样提前4分钟离岗。
公司援引《员工手册》中的条款:员工工作期间从事无关事项累计超过3次,或30天内擅自离岗超过3次,就构成严重违纪,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听起来似乎挺有依据,但实际站得住脚吗?
小林的回应相当有条理。她表示,工位短暂离座不过是如厕、饮水这类正常生理需求;和同事交流,属于日常工作沟通;查看手机也是处理工作消息或查阅行业竞品信息,并非消极怠工。至于被指控“提前离岗”,她解释办公区在4楼,打卡点却在1楼,提前几分钟离开工位是为了等电梯,每次最终都按时完成了打卡,根本构不成早退。
更重要的是,小林提出自己入职四年从未有过违纪记录,公司也从没有就这些所谓“违规行为”进行过提醒、约谈或警告。直接截取监控片段就定性为严重违纪,并突击辞退——这个流程本身就站不住脚。
二审法院从事实依据、处置流程、行为合理性三个维度进行了全面审查,最终结论很明确: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令公司向小林支付赔偿金10.8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