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初,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多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其中暴露了一个颇具典型性的法律问题:若事故中部分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受害人的赔偿应如何计算与分配?
先来回顾一下案件的基本经过。2024年9月12日下午,周某驾驶一辆新能源小汽车,与吴某骑行的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进而将旁边骑电动车的郑某带倒,导致郑某受伤。交警部门最终认定:周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吴某承担次要责任,郑某无责任。周某的车辆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吴某的摩托车并未购买任何交强险。
协商无果后,郑某将周某、吴某及甲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损失,总额超过4万元。郑某的诉求十分明确:首先由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超出部分再由周某与吴某按照责任比例分担。
法院审理后给出了清晰的裁判思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应首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依照合同约定赔付;仍有缺口的,才由侵权人自行承担。本案的关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专门规定:在多车事故中,若部分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受害人有权要求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保险公司赔付后,对于超出自身应承担份额的部分,可向未投保的一方追偿。
法院认定本案恰好符合这一情形。郑某要求甲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于法有据。在责任划分上,周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吴某承担30%。
经核算,最终判决结果为: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郑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3万余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支付鉴定费500余元;吴某个人需支付鉴定费200余元;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这起案件具有很强的代表性。承办法官特别指出,依法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的基本法定义务。在多车事故中,一旦有车辆未投保,赔偿主体和顺序便容易产生争议。司法解释确立的“先行赔付”规则,核心目的正是优先保护弱势受害人,避免因部分侵权人未投保、无力赔偿而导致受害人迟迟无法获得赔偿款。
值得关注的是,法官强调了一个容易被忽视的要点:保险公司的先行赔付并不等同于最终责任。甲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完全有权就吴某交强险应承担的份额向吴某追偿。换言之,最终责任仍会落到未投保的过错方头上——这才是真正的公平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