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
甲方(买受人、出租人):宝丰县宝城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宝丰县城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赵成立,职务:主任。
乙方(承租人):宝丰县人民医院。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臧义明,职务:院长。
丙方(出卖人):北京市兰宣贸易公司(岛津商社)。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一份权责清晰的融资租赁合同,是保障出租人、承租人及出卖人三方权益的基础。基于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融资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 [租赁物的购买]
1.1 乙方享有租赁物的自主选择权。乙方应根据其实际经营或使用需求,独立选定租赁物、出卖人及制造厂商。
1.2 租赁物的具体技术细节,包括但不限于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标准、技术标准、技术服务及设备品质保证等条款,均由乙方与丙方直接协商确定。
1.3 涉及交易履行的核心商业条款,如租赁物的购买价款、支付方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验收标准及程序等,需由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共同协商一致后予以明确。
1.4 甲方(信用社)在本合同中的核心角色为融资方和名义所有权人。甲方根据乙方的委托及自主选择,依据乙方书面确认的租赁财产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等具体要求,向丙方购买本合同第二条所列之租赁物,并将其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作为承租人,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并承担相应的承租义务。三方关系可概括为:甲方提供融资并持有所有权,乙方自主选定并实际使用租赁物,丙方负责提供符合约定的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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