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种类的合同法作用各异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是连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核心纽带。这份文件一旦生效,便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是保障彼此权益的基石。因此,合同中那些关键条款,可千万不能忽视。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其中一些值得留意的要点。

二、试用期、见习期与学徒期,究竟有何不同?
说到试用期,常常会有人把它和学徒期、见习期混淆。这三者虽然都是劳动关系初期的特定阶段,但性质和目的却大有区别。
先看学徒期。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学徒期主要针对某些技术岗位的新招工人,是一种旨在熟悉业务、提升工作技能的培训方式。即便在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今天,这种按技术等级标准执行的培训方式依然适用。
而试用期,则是大家更为熟悉的概念。它发生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后,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考察、双向选择而约定的一个阶段。关键的一点是,这个考察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那么,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呢?很简单,无论是试用期还是学徒期,都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之内。两者甚至可以同时约定,但必须记住一个硬性规定:试用期的时间绝不能超过半年。厘清这些概念,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在职场初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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