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在第三章对遗嘱继承和遗赠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简单来说,法律赋予了公民通过遗嘱来安排身后事的权利。根据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一位遗嘱执行人。这意味着,你可以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来继承。当然,选择权不止于此,公民同样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人。
那么,一份有效的遗嘱具体有哪些形式呢?
第十七条给出了明确的答案,而且要求各不相同:
首先,公证遗嘱的效力层级很高,它需要遗嘱人亲自前往公证机关办理。
其次,自书遗嘱则相对私密,要求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如果自己无法书写,代书遗嘱是一个选择。但这里有个关键: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为书写,同样要注明年、月、日,并且需要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共同签名。
随着技术发展,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也被认可,但同样离不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这一要件。
最后,在危急情况下,法律也网开一面,允许订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也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必须警惕的是,一旦危急情况解除,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重新立遗嘱了,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便自动失效。
说到这里,是不是任何人都能当见证人?
当然不是。第十八条紧接着就划清了红线,明确规定了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这可是确保遗嘱效力的关键一环,容不得半点马虎。
